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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以上(含)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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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3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以上(含)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令第346号)
(四)《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2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

受理机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处

决定机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对外经济处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对外经济处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4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对外经济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承办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委分管副主任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承办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委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办公室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出具批复文件后,转发给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并抄送相关省直部门;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省发改委纪检监察室  0731-89990858
窗口地点 省发改委北栋一楼收文室
交通到达线路 105、140路公交省政府站下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3:00—6:00(夏)
业务咨询电话 89990802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强 89990802
单位网址 www.hnfgw.gov.cn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份数
按照国家有关格式要求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文件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证照
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文件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文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文件
6

 

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文件
7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文件 5

 

8

 

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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